深化涉人工智能司法判例体系化研究

2026-09-30 来源:新利全站体育官网登录网址是多少网-新利全站体育官网登录网址是多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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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重塑社会生活。信息生产模式加速变革,传统产业结构急剧转型,新兴技术风险不断涌现,这些变化深刻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人工智能法治建设成为当前必须直面的时代命题。涉人工智能司法判例处于技术变革与规则供给的交汇前沿,既为观察人工智能法治现状提供素材,也为健全人工智能立法规范探明出路。对涉人工智能司法判例展开体系化研究,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提炼规则,是人工智能法治建设的关键举措。
  战略部署与法治要求
  人工智能由技术概念演变为国家发展战略,始于顶层设计的系统布局。从2017年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确立人工智能发展“三步走”战略目标起,至2025年,我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已超过1.2万亿元,企业超过6200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计,到“十五五”末,人工智能相关产业规模将增长至10万亿元以上。当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覆盖数亿用户、大模型深度嵌入各行业,技术所触发的权利冲突与责任争议便不再是偶发的边缘现象,而成为法律秩序必须正面回应的日常命题。
  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已被置于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之中。2018年10月,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就人工智能发展现状和趋势举行第九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要求“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2025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深刻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要求“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2026年7月,习近平主席在上海出席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申明“中国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从风险防范到主动治理,彰显了我国人工智能法治建设的积极姿态,对“安全”“可靠”“可控”的并置强调,概括了我国人工智能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
  现状研判与路径因应
  当前,我国人工智能法治整体呈现立法审慎推进、司法实践先行探索的格局。现行规范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为主体,其规制对象特定、法律位阶有限,而统一的人工智能法尚在立法进程之中。与之相对,大量涉人工智能司法判例持续涌现,并已呈现一系列代表性案例。既有司法实践所涉问题覆盖范围极广,横跨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知识产权法。立足于当前人工智能立法与司法时序错位的现实情状,对涉人工智能司法判例展开系统性研究意义重大。系统整理、评析既有司法裁判,既是对涉人工智能司法经验的学术总结,亦能为未来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储备理论方案,是准确把握人工智能法治核心问题、推动人工智能法律规则构建的关键路径。
  既有涉人工智能司法判例研究存在如下特征:其一,判例基础分布不均,但基本盘持续扩大。当前,涉人工智能司法判例主要集中于著作权和人格权领域,算法与自动化决策次之,智能产品责任与刑事领域判例仍属零星。而与此同时,新型案件相继进入司法程序,不断扩大判例研究基本盘。其二,学术争点活跃,与判决形成互动。当前,围绕AIGC可版权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训练端与输出端“两端分治”等议题,已形成稳定的争鸣谱系和共识框架。学理层面的概念构建与治理框架,亦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理论支撑。其三,研究模式与研究力量走向组织化。对涉人工智能司法判例的研究已从个案评析走向规模梳理,研究力量从个别院校的特色探索走向覆盖全面的平台网络,跨地域、跨学科的学术共同体协同研究格局初步形成。
  然而,当前涉人工智能司法判例研究仍存在一定局限,包括对案例的筛选梳理有余而学理评释不足,贯通域内外、横跨部门法的体系化判例编纂与评释仍然缺位,裁判要旨难以沉淀为可累积的学理增量。对涉人工智能司法判例开展体系化研究,既能校准司法裁判尺度、夯实学术研究根基,又能为人工智能统一立法提供经过实践检验的规则方案,是未来人工智能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
  关键领域与体系构建
  以涉人工智能司法判例研究推进人工智能法治建设,重在打通“判例—学说—规则”的转化通道,在三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首先,通过系统化的判例编纂,把分散的个案判决沉淀为贯通域内外、横跨部门法的素材体系,夯实研究根基;其次,通过深入的学理评释,对裁判要旨的内在逻辑与外在张力展开检验,在不断的修正与对话中形成知识增量;最后,通过精准的规则凝练,将经过实践检验与学理论证的方案运用于立法筹备与类案裁判,实现判例研究价值的最终落地。
  基于对涉人工智能司法判例及学说的体系化梳理,可聚焦于以下六个关键领域,着力构建人工智能法律规则体系。
  第一,完善客体认定,明晰权利边界。对新型权利客体与法益作出法律确认,是人工智能法治建设的基础命题。要完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认定标准,以“人类智力投入”与“独创性”作为核心要件,防止著作权保护的不当泛化;对难以归入著作权与专利权既有客体范畴的模型结构与参数,应善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构建各部门法有机衔接的多元保护路径;要重塑在虚拟形象上聚合的人格利益的可识别性标准,明确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的涵摄边界,为新型法益提供周延保护。
  第二,厘清责任主体,优化归责体系。对新型责任主体的法律定位及归责原则作出体系性安排,决定了人工智能风险分配结构的具体走向。要妥善回答生成式人工智能系“产品”抑或“服务”这一前提性问题。在服务提供领域,结合服务提供者对规则设定与算法设计的实质参与,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并为其构建与技术发展水平相称的动态分层注意义务体系;在产品责任领域,推动设计缺陷认定从物理缺陷向认知与预期缺陷扩展,实现技术发展与权益保护的平衡。
  第三,精细法益界分,协同请求权竞合。同一人工智能应用行为往往同时触及数项法益,因此须对其作出精细化界分,做好各项请求权间的协同。明确区分人工智能在不同技术环节所涉不同法益,并实行前后接力的精准衔接与分层保护;对同一损害事实聚合的多项人格利益,宜以同一损害事实为单位进行整体填补,禁止重复评价;细化请求权竞合场景下的损害赔偿规则,使实体保护与程序救济相互配套,防止权利保护止步于纸面。
  第四,调适程序规则,完善证据制度。实体规则的制定与实施需要公正透明的程序规则作为配套保障。要提升算法决策的透明度,对掌握检测算法与审查结论的平台课以适度说明义务,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与救济权;根据技术场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用户因客观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对行政、民事与刑事程序并存的案件,要坚持前序程序的技术检测结论不可作为其他程序的责任认定依据。
  第五,坚守刑法边界,保持刑法克制。刑法介入人工智能应用,既要守住法益保护底线,也要防止因技术恐慌而过度扩张。在自动驾驶领域,要坚持现行国家标准下L0至L2级辅助驾驶的辅助工具定位,明确驾驶责任不因系统开启而转移,同时审慎推进L3级及以上人机责任的重新分配;在生命冲突情境下,要将双重义务论作为自动驾驶算法设计的伦理基础,确保刑法评价与伦理依据相一致;对于人工智能输出淫秽内容等情形,要结合行为结构审慎选择罪名,探索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作为规制路径的可行性,在技术创新与社会稳定之间取得平衡。
  第六,立足本土实践,对话域外经验。人工智能的法律治理具有鲜明的全球性,规则竞争与制度互鉴并行成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核心命题。中国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宜以本土问题为基本坐标,将域外立法实践与判例纳入贯通比较的体系框架,在域内外对话中凝练中国方案,推动本土裁判经验与规则创制在国际层面形成可辨识的话语表达,不断提升中国人工智能法治的国际影响力。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研究员)
【编辑:程纪豪(报纸)齐泽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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